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会议制度
时间:2021-02-05 17:47:41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基金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正确决策,保证各类会议高质量、高效率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设置
第二条 基金会会议主要有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和秘书处日常办公会议。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三条 按照《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规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如有1/3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理事长或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第五条 秘书处日常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第四章 参会人员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
(一)基金会的理事由本人出席会议,未能到会的理事应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人代为出席并行使理事的权利。
(二)监事长及监事会成员由本人列席会议。
(三)基金会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理事会会议议程涉及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因会议需要邀请的其他参会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基金会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基金会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八条 秘书处日常办公会议:
基金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章 会议内容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投资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重要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二)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公益项目和对外合作事项;
(四)听取秘书长、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检查落实工作进展情况;
(五)研究确定财务支出计划执行具体事项,研究员工表彰奖励、人事调整等相关事宜;
(六)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议定需要提请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日常工作会议:
(一)研究执行理事会决定事项,推进落实情况;
(二)研究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时,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协调,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筹备。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指定秘书长主持。
第十四条 秘书处日常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主持。基金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筹备。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形成会议纪要,由记录人签名并报秘书长审阅签名存档;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人员审阅并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可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有明确记载于纪要或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中如有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涉及直系亲属关系等情况,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自2021年4月2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