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反馈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8 16:12:44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物资接收和使用管理,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人有具体要求的,项目部门应尽可能按照捐赠人要求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反馈。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基金会应充分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
第三条 捐赠反馈采取定向征求意见、报告信息和公示发布形式,既要体现捐赠执行的结果和成效,也要体现捐赠执行的过程和进度,做到清晰明了,突出重点,回应捐赠人关切。
第四条 捐赠反馈内容主要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标达成情况、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由项目部门负责编写并提供。
第五条 项目部门应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以备捐赠人查询,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督导评估报告、合同文件、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六条 项目部门确定受益人,应当以项目计划书或合作协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告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条 项目部门应及时向受益人公开项目的进度,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和满意度调查,记录受益人在接受捐赠后生活、工作中发生的变化,并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捐赠人进行反馈。
第八条 财务部门和项目部门应当统筹捐赠收支情况,确保项目规范高效执行,原则上捐赠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捐赠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捐赠支出,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捐赠财产使用应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和捐赠人意愿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提交理事会审议,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按照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当通过财务报告、项目报告、审计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项目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公开各个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结项报告。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与项目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捐赠宣传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捐赠款物使用进展情况及项目效果,积极争取媒体对捐赠人和捐赠项目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捐赠影响力,弘扬正能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