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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9-01 22:2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行为,促进见义勇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目的。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及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资产、与捐赠人约定不允许用于投资且限定了用途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 常规产品,主要包括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

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

(二) 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

型基金、信托、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常规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

第七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划拨,确保基金会公益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九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决策与流程

第十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投资战略和投资计划、方案的审定。理事会授权理事长负责组织对投资计划、方案的研究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常规理财产品的投资,由基金会财务主管提出建议和申请,报秘书长审核,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签批。申请内容包括发行金融机构、产品风险等级、期限、预期收益等要素,并附理财协议。

第十二条 对于可选择产品的投资,必须由秘书处做好风险评估,前景预判,做出可行性报告,提请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理事会,并由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才可执行。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四条 基金会如进行委托投资,应选择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需定期将对外投资实施情况向理事会、监事会出具报告,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四章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四)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五)审定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五)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六)其他有关投资管理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为保证投资活动稳妥、高效,基金会对于常规理财产品的投资,授权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基金会的常规投资项目文件及现金流进行签批。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列席对外投资评估、决策等相关会议。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三)直接买卖股票;

(四)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五)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六)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基金会可以投资范围内除常规理财产品外的一切投资。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秘书处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后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理事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文件。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收回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 6%的,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收回、变现等止损方式,避免亏损额进一步扩大。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四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6%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受托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常规投资项目及短期投资不提取风险准备金;重大投资项目年度收益的10%计入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总额到达注册本金时,经理事会批准后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独立核算,除弥补投资亏损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需要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财务负责人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损失的,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本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在投资活动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损害本会信誉或对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第三届第十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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